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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保险车辆起火的原因是什么?

2017-08-24 14:08  来源:中国保险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中国保险报

  最近,某保险公司对2017年5月23日,陕西省某法院对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保险公司按照投保金额承担保险责任的判决不服,并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笔者特梳理此案基本案情,希望引发保险业界的思考。

  2015年12月16日,某公司为其所有的混凝土泵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476800元。投保时,某保险公司按照程序向某公司交付了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人声明单、免责说明书。某公司在相应位置均加盖了公司印章。

  2016年5月31日晚,被保险车辆发生火灾。2016年6月30日,某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77万元;起火原因为:排除人为纵火,排除用火不慎,排除自燃,排除外来火源,无法排除主控柜附近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2016年7月20日,某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拒赔通知书》认为,标的车辆未承保自燃险,保险条款第九条(三)注明“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属责任免除,依据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无法排除主控柜附近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的认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自燃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给付范围。于是,某公司于2016年10月,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是承担保险责任的金额。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虽出具有某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77万元,但并无相关价格部门的认定,对该数额不予认定,根据《保险法》,判令某保险公司按照投保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某保险公司认为某人民法院的判决,扩大了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及责任的范围,并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某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即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保险事故范围,仅为火灾。同样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火灾”是指本车以外的外来火源导致的不可控制的燃烧。那么,根据这两个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在车损险中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范围,仅为外来火源火灾,不包括自燃(车辆自身原因引起燃烧)。本案不存在保险公司免责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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