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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智能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矛盾愈演愈烈 投资需谨慎

2017-08-02 09:54  来源:新三板论坛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新三板论坛

创兴智能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矛盾愈演愈烈。


8月1日,主办券商浙商证券提示,创兴智能董事会将撤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合法,股东和现任经营管理层分歧严重,要注意投资风险。


控股股东称董事长伪造授权书


创兴智能是一家主要从事数控织造机械生产、研发和销售的公司,2016年1月在新三板挂牌。


2016年创兴智能实现营业收入3900万元,同比增长46%;净利润亏损230万元,2015年则为盈利203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梁大藏,直接持有公司44.88%的股份。


根据公司公告,2016年5月12日,创兴智能召开了2015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持有表决权占公司股份88.23%,时任董事长梁景波主持会议。


梁景波不持有创兴智能股份。


这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预案等10项议案。


诡异的是,创兴智能2017年7月26日召开的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却称,2015年股东大会时控股股东梁大藏未亲自到会,时任董事长梁景波提交的控股股东梁大藏授权委托书是梁景波伪造的。


据此创兴智能董事会通过了全体董事《关于同意将撤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下称“《议案》”)。


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6月,梁景波已经“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长职务。


主办券商:你们这么做不合法


要求股东大会审议撤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这个要求能成立吗?主办券商说,不成立。


浙商证券在公告中说,根据《公司法》第22条,以及创兴智能公司章程第31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此《议案》不符合《公司法》和创兴智能《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议案也不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主办券商提醒创兴智能,如果真对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异议,应该由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由某位董事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出异议。


在论证要求撤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性的时候,创兴智能则旁征博引,认为《公司法》虽然说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但是并没有禁止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方式撤销,应当尊重公司及股东的自治权利。并称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事由发现时,已经超过六十日,没办法起诉了,只能通过股东大会撤销。


当天和《议案》一起出炉的还有控股股东梁大藏申请重新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这一切孰是孰非,估计还要争论一阵子,但是主办券商说了,创兴智能股东和现任经营管理层目前存在严重分歧,投资者要注意风险。(原标题:创兴智能股东和管理层矛盾激化 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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