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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进行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2017-07-21 10:14  来源:郑飞的部落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郑飞的部落

在这个新金融时代,贷款买房、分期购车,以及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已然成为常态。然而什么是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进行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下面就由财经365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1.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概述


(1)什么是工程机械


 a.工程机械的定义


工程机械是指为交通、建筑、矿山、水利、海空港口等建设工程服务的,用以完成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道路铺设工程、起重装卸、搬运等机械化作业的各种施工机械的总称。[8]目前,我国将工程机械分为18个大类,有数百种不同的产品,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9]


b.工程机械的特点


工程机械是基础建设、城市化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不可或缺的机械化设备,是机械化施工的标志。工程机械的价值按照产品功能、型号大小的不同有较大区别,便宜的工程机械一二十万元,某些大型工程机械可以达到上百万元。但是,工程机械作业环境较为恶劣、作业时间长,作业时工程机械磨损较大、工程机械贬值较快。与此同时,工程机械带来的产品附加值较大、租金收益较高,能够在短时间内收回购置成本。由此,以工程机械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是一种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商品交易活动。


(2)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的各方当事人


以工程机械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交易其当事人当然包括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


a.出卖人


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卖人是以出售工程机械为主的专业工程机械销售公司。这些销售公司根据其产品特点及所占市场份额,公司规模可大可小,并不一致。


b.出租人


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是经过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公司。这些融资公司的设立条件较一般的公司具有更高的标准,除了应具备普通公司的设立条件外,融资公司还应当取得金融许可机构颁发的从事金融行业的许可证书。由于融资公司的设立条件较为严格,就存在一家融资公司向多家不同的销售公司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现状。


c.承租人


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大多是从事建筑施工、矿产资源开采中土石方工程的自然人或公司。我国的建筑工程一般实行拍卖承包制,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分包,最终某些具体的施工项目由一些自然人来承建。此时,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成为这些施工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收益可以是按日结算、按月结算或者按照工程进度结算,承租人往往会选择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周期相当的结算方式,从而保障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2.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定义和形式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是指以工程机械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交易,是由两个合同(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构成的。根据融资租赁的类型划分,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可以分为工程机械融资直接租赁、工程机械融资回租赁、工程机械融资转租赁等形式。一般所称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即工程机械融资直接租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工程机械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工程机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资交易形式。


3.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与其他工程机械融资方式的比较


工程机械广泛应用于国防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建设,能源工业建设和生产、矿山等原材料工业建设和生产、农林水利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这些领域的工程进度快、涉及地域较广,若是由承租人自行出资购买工程机械无疑会加重承租人流动资金的压力,也不利于承租人抓住承建工程项目的机会。此时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融资变为必然。


⑴通常的工程机械融资渠道


通常的融资方式包括民间融资即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往往面临着还款期限短、借贷利息较高等问题。而银行贷款对贷款人的信用程度要求较高、审批程序较为严格、贷款手续还比较繁琐,并且同样面临贷款利息较高的问题;同时,银行还会要求提供购买的工程机械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使得买受人无法随性的处置工程机械,从而导致资金的流转受到很大的限制。


⑵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融资优势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是工程机械销售市场普遍接受的一种融资方式,它可以弥补上述通常融资渠道的不足之处。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对承租人来说既达到了融资、也达到了融物的目的,从而克服了资金短缺无法购买工程机械的困难;对于出卖人来说,不仅可以获得销售工程机械的全部货款,还可以提高其销售能力,避免陷入流动资金短缺和市场占有率较低的困境;对于出租人来说,不仅收回了购买工程机械的购置成本,也回收了出租工程机械所带来的合理利润;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丰富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投资渠道,有利于市场经济良性持续的发展。


4.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与船舶、航空器融资租赁的比较


工程机械、船舶、航空器三种融资租赁是由于租赁物种类的不同而做的划分。三种不同租赁物的融资租赁都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性,租赁类型也基本相同。但值得注意的是,船舶、航空器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特种租赁物,以船舶、航空器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交易,不仅要受到《合同法》、《物权法》的调整,就船舶而言还要收到《海商法》及《船舶登记条例》的调整,就航空器而言还要受到《航空法》、《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的调整。但我国对工程机械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特别是所有权登记方面的内容,针对工程机械的所有权登记制度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现状


(一)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风险


1.出租人的风险


出租人的风险主要是指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由于出租人主观上存在的过失以及市场经济自身的特点等因素,导致出租人难以维护自身权利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不熟悉,合同条款极不规范,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者出租人滥用所有权,致使在后期诉讼过程中可能导致整个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一方面租赁物购置成本、租赁物无法收回,另一方面由此带来的损失也由出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损失严重。


(2)出卖人即销售商为了抢占有限的市场,向融资公司强制分配销售任务,利用双方买卖关系中的密切利益来牵制融资公司。融资公司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完成业绩,不断降低融资租赁交易的门槛,如降低首付租金比例、降低租赁保证金比例、降低手续费比例,甚至某些融资公司在承租人没有付清租赁物起租费用的情况下就交付了租赁物,导致承租人携租赁物潜逃,致使租赁物无法追回、租金无法收取。融资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市场供大于求、乱象百出,整个市场处于无序的状态。


(3)租金难以收取。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商业信誉缺失。承租人故意不按时支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流动资金紧缺。另一方面,租金支付方式的限制。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会在合同中约定租金通过承租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每月通过银行账户扣划。但由于工程机械作业地点、环境的特殊性,一般来讲租赁物随着建筑工程项目走,并不是每个作业地点都覆盖有银行网点,客观上导致承租人无法按时支付租金。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还会以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为抗辩而拒向融资公司支付租金,虽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承租人对法律规定认识的缺失,也是导致租金难以收取的原因之一。


(4)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可能随时灭失的风险。由于租赁物在合同履行期间是由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出租人出于现代科技的局限性,无法在承租人欠付租金的前提下实现对租赁物的远程停机操作,从而预防出租人损失的扩大。加之,我国《合同法》以及《物权法》并未对租赁物的登记制度进行规定,善意第三人在支付对价并取得租赁物的情况下能够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无法有效的防止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擅自处分,如前文所述还包括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设立担保物权等侵害出租人权益的行为。即使承租人没有擅自处分租赁物,出租人也难以得知租赁物的确切下落或者工程机械自身的状况,在承租人违约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时,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拒不返还、也不提供租赁物的下落,此时出租人的此项权利是难以保障的。


2.承租人的风险


承租人的风险是指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自身的过失或者市场经济自身的特点等客观因素,导致承租人难以维护自身权利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承租人管理缺失。承租人管理缺失是指基于承租人本身受教育程度和分析市场经验的限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可能会给出租人或其自身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10]一般来讲,作为自然人的承租人受教育程度偏低、文化程度不高,但他们所承租使用的工程机械确由复杂的机械、电子、液压系统组成。这类工程机械如果操作不当,不仅会发生安全事故还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其二,承租人缺乏对整个工程机械租赁市场的分析研究,可能会存在承租工程机械后没有项目可干或者机械无法转租的情况,从而导致承租人无法创造经济利益、按时支付租金。


(2)租金交纳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如前文所述,对于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租金通过银行每月进行扣划,但由于此种支付方式的限制,承租人有时可能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在此种情况下,租金一般通过第三方代为转交给出租人。该第三方在一般情况下均为销售商即出卖人。出卖人因其行业特性,为了维持其市场占有率除了在省会城市还会在二、三线城市设立销售部门或者分公司。此时,出卖人较于出租人更加便于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在实践中,出卖人、出租人及承租人会约定由出卖人代替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卖人再将其代收的租金转交给出租人。但是,这种约定并不能改变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承租人依然负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定义务。三方的此种约定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情况[11]。一旦出卖人未将租金按时、足额转交给出租人,承租人对出租人可能产生违约行为,在达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出租人还可以向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承租人文化水平的限制,在租金交纳过程中承租人对于保存付款凭证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若承租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向出租人支付了租金,那么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金额只能以出租人认可的金额为准。对于租金的交纳,人民法院可以调取通过银行扣划所交纳租金的情况,但对于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租金,承租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承租人对于已付租金的事实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做出不利于承租人的裁判结果。可见,承租人妥善保管租金支付凭证极其重要,这直接影响到承租人的权益,承租人在这一方面的意识有必要进一步的提高。


(3)租赁物的瑕疵交付。租赁物的瑕疵交付是指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使用目的,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一般来讲,在承租人选定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瑕疵交付不负有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据此在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以买受人的身份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在审判实务中,这类诉讼大多要进行质量鉴定,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并且租赁物的瑕疵交付不能成为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的抗辩。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既要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以及财力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是作为自然人的承租人所难以承受的。


(4)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可能随时灭失的风险。我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那么在出租人破产的情况下,根据对我国《破产法》的通常理解,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是出租人的破产财产。此时,若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租赁物一旦被收回纳入出租人破产财产,势必会影响到承租人的利益并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国合同法对这一问题没有规定,一旦出现此种情况,承租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诉讼的特点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在诉讼过程中的特点是指,因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就其主张将另一方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总结出此类案件共有的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审理周期长、承租人送达困难问题较为突出


出租人拟定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均为出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鉴于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为承接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此类承租人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往往不在同一地址,且此类承租人流动性较大,住所变更较快。这就使得在诉讼阶段,作为被告的承租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应诉的情况极少,一般均要通过委托承租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或邮寄送达。在承租人下落不明、确实无法通知其应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依照公告程序进行送达。经过开庭审理做出相应的裁判后,管辖法院还是需要委托相关法院送达裁判文书。笔者作为一名审判业务庭的法官,觉得这一问题尤其突出。必须考虑送达的在途时间,还得顾及案件的审理期限。合理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着眼于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后续实体的公正性。


2.承租人败诉和解居多、自身维权困难


如前所述,大量涌入法院的案件均是由出租人提起的追索租金的纠纷,而承租人维权诉讼的比例较低。追索租金案件中,因出租人证据充分,承租人商业信誉缺失、确未交纳租金的情形占此类纠纷的大多数,和解、调解结案的案件有所上升。但是,大部分的出租人均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租金总金额较大,鉴于承租人有限的经济条件,此类案件在调解阶段大多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期限无法达成协议而最终导致案件以裁判方式结案。出租人之所以如此请求是想尽快的收回流动资金,便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良性的发展。同时,在承租人主张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以买受人身份向出卖人提起诉讼的案件,承租人维权可谓困难重重。一是出卖人大多位于一线省会城市,承租人维权路途遥远、诉讼成本较高。二是承租人收集证据的意识较弱,对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法律认识淡薄,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显得消极、被动。三是承租人维权的诉讼一般均需对租赁物进行质量鉴定,这无疑加大了承租人的诉讼成本,鉴定期间也客观上加长了审判周期,使得承租人的维权道路更加漫长。


3.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近年来,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极为迅速,融资租赁公司抢占市场的现象有增无减,融资租赁业务呈现递进、跳跃式发展。而规范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尚欠完善,各方当事人对于如何正确的行驶权利及部分权利规定缺失的问题,使得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出租人由于盲目抢占市场、降低融资租赁的起租标准,使得其自身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极低,从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不断攀升。以笔者所在的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为例,2011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达200件,而2012年上半年此类案件已收案200余件,将近占总收案件的30%。


以上是有关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介绍,希望本文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内容请关注财经365融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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