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政策性和经营性业务比例要求,而且这也是一个扯不清和划分不清的问题。到底是“三七开”、“四六开”还是“五五开”,怎么来划分?如何操作?或者在什么时点和阶段要保持这样一个比例,其实是很难做到的事情。
成立23年来,给人印象一直颇为神秘的政策性银行终于迎来监管办法。
8月28日,银监会就《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以下简称21世纪)特意专访了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于学军。他认为,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方案和章程已经出台,制定监管办法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不过,他也坦言,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的划分却始终存在明显的分歧。
于学军表示,由于风险补偿未能完全覆盖,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性业务很多也是为了配合政策性业务,并弥补政策性业务的收益不足问题。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系代表国家(即出资人)对政策性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机构。因此,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对进出口银行和农发行直接派驻,履行监督检查之责。
监管“补短板”办法将进一步完善
《21世纪》:银监会正在制定的两家政策性银行监管办法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23年来,首次有关政策性银行的监管政策出台,能否介绍下这两个政策制定的背景?
于学军:这确实是政策性银行监管的一个短板。多年来,无论是政策性银行的监管者还是银行本身,都在呼吁相关政策的出台,这相当于“做工程的,没有一个尺子度量”一样。
以前主要按照商业银行的监管办法来套用,不过有的东西适用,有的不适用,因为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差别还是很明显,这不仅体现在业务结构的不同,而且在管理体制机制上也有明显区别。政策性银行一般是100%的国有,其首要任务是执行国家政策的要求和任务,所以,它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明显与国有银行以及其他股份制银行等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出台专门的监管办法,就是因为过去缺少这类相关的规定。多少年来,我们曾经试图制定过这样的监管办法,但因为时机不成熟,最终成了“半拉子”工程。
这次政策的出台,背景是2015年初,国务院批复了关于这三家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开行,国开行现定性为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改革方案。这个改革方案是在经过长时间实践的基础上、反复研究探索的结果,它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定位、未来的方向、业务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等。经过多方面、相关部门的反复协调,大家达成一致意见。方案和章程中,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有三方面内容:一是法人治理,由过去的行长负责制明确提出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建立董事会和高管层,并保留监事会的外派体制;二是激励约束,主要就是资本约束,建立资本补充机制,纳入资本监管体系当中;三是关于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和市场定位,明确划分为自营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并相互依托、补充。
既然改革方案已尘埃落定,政策性银行就应该有个章程。由人民银行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研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确定了三家银行的章程。在改革方案和章程均已出台的情况下,起草一部政策性银行监管办法的条件也就水到渠成了。监管征求意见稿遵循了改革方案的精神和章程治理的框架,我觉得还是比较完善和成熟的。下一步,对于一些合理的意见也会积极吸收采纳,相信经过筛选、提炼,在原有基础上会进一步完善。(原标题:于学军: 政策性银行迎监管办法 两大类业务划分仍存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