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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整改规则影响几何 机构将迎整改“红线”

2017-11-01 09:57  来源:财富动力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财富动力网

  财经365讯,静候一年多,关于私募挂牌整改的相关细则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关于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相关问题的通知》,就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最新规定,同时表示将不符合整改条件的私募进行强制摘牌。按照规定,挂牌私募机构将在11月10日前提交整改报告,随着整改报告的陆续上交,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融资将回归常态。

  明确管理费等收入计算口径

  全国股转公司在10月27日发布整改通知,对新三板挂牌私募机构下了最后通牒,要求挂牌私募机构按照相关整改细则在11月10日前提交整改报告,否则予以摘牌。

  2016年5月26日,股转系统发布《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已经挂牌的私募机构,按照新增的“私募八条”进行自查。

  不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要在一年内进行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摘牌。整改期限届满后,股转方面却发现,各家私募对自查整改的具体对象、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等问题的理解不太一样,导致自查标准不一。

  2017年6月,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在研究明确挂牌私募自查整改报告的具体内容与格式,以及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等问题。到时候要求挂牌私募按照统一的要求,调整和完善自查整改报告。10月27日的通知就是统一口径后的自查要求。

  这次通知,首先明确的就是条件一中“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之和”,还有“收入来源”的具体范围。“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应包括“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投资顾问费收入(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跟投收益”;“收入来源”应包括“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投资顾问费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跟投收益”的计算口径应以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超过20%部分带来的收益为计算依据。其次是条件五的“资产管理规模”:挂牌私募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和类型的认定,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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