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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限购再升级:扩大区域 非本地户口需1年以上个税证明

2017-08-30 15:37  来源:中财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中财网

  自今年4月中旬实施区域限购后,兰州市再出台楼市限购政策。近日,记者从兰州市住房和保障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大兰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兰州市政府下发并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相关调整和补充事项通知(简称“《补充通知》”),除进一步扩大限购区域和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外,针对非兰州户籍的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购房需提供3年以上(含3年)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证明,或1年以上(含1年)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具体来看,本次《补充通知》扩大了兰州市范围内的限购区域。《补充通知》提出,在城关区、安宁区、七里河区原有限购区域基础上,将西固区纳入限购区域。同时,实行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备案制度,明确商品住房交易网签价格不高于备案价格,商品住房在完成价格备案后15天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记者注意到,除了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仍按照不低于30%执行外,《补充通知》提出在限购区域相应调整执行差别化的贷款首付比例。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购房款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较之前提高了1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较之前提高了10%;对申请购买非住宅的个人或单位,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70%。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非兰州户籍的居民家庭的购房者,《补充通知》要求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者须提供在兰州市连续不间断缴纳3年以上(含3年)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证明,或连续不间断申报1年以上(含1年)的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此外,在限制商品房网签变更方面,《补充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预售商品房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得办理商品房网签更名手续;但如需办理网签退房手续的,须本人提出申请,买卖双方签订退房协议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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