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本单位编制内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该项政策的实施将惠及我区28万公务员和参公人员。
《通知》明确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数额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目前为0.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用人单位应当自今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最迟应在明年年底前完成。
参加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社部门管辖。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劳动能力鉴定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人社行政部门所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的标准执行。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享受伤残津贴。(原标题:广西自治区公务员参公人员将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