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在基金销售、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效果。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本次新规建立了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强化监管与自律要求。总体来看,新规要求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其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
专业投资者主要包括券商、基金、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及满足一定净资产、金融资产和投资经历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外,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也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除此之外的,属于普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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