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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输送不正当利益,保监会再刮监管风暴

2017-07-08 2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在上个月内部征求意见后,《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下称《通知》)本周已正式下发至各财险公司及各保监局。

  这也意味着,继规范人身险销售、检查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之后,保监会将对车险市场乱象开展整治大行动。这是《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的细化与落实,也是车险现场治理和商业车险二次费改的组合拳。

  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

  随着保监部门三令五申地整治乱象,车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有所减少,但仍然周期性地出现在一些地区。

  此次整治启动于商业车险二次费改开启之际。根据《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强化合规主体责任。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盲目拼规模、抢份额。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

  目前分散性的车险业务已逐渐为各种代理渠道所掌握,客户资源的不断积聚使代理渠道在与财险公司的博弈中处于明显主动地位。而车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指,财险公司为抢占车险的市场份额、拼规模,向代理渠道支付高额手续费的违规现象。

  车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表面上问题是出在基层公司,但其实根子在保险公司总公司的发展目标和考核导向上,即只重保费数量不顾保险质量,“以保费论英雄”。

  对此,《通知》特别强调,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车辆使用费等方式套取费用。

  为了防止财险公司在费用入账和费用分摊上“做文章”,《通知》要求,不得将费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险种、不同分支机构以及同一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或以违规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调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在强调财险公司应对车险中介业务加强合规性管控时,还首次提出财险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车险业务时的规范问题。比如,财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不得输送不正当利益

  为了规避监管,近年来一些财险公司巧立名目不断变相向车险代理机构或投保人输送不当利益。

  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各财险公司应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具体来看,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零配件价格、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此外,财险公司应按照规定报批和使用车险条款费率。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口头约定、特别约定、补充协议、批单和退保条款等,变相修改或拆分车险产品的责任范围、保险期限、权利义务和费率水平等。

  同时,财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或采取积分折抵保费、积分兑换商品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以参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先自查整改后监管核查

  从《通知》内容来看,此次整治行动分为自查整改和监管核查两个阶段。

  首先,财险公司应对照《通知》要求,对车险业务经营活动中的管控漏洞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方案,扎实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同时,应专门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车险内控管理薄弱环节,找差距、建制度、补短板、堵漏洞,建立依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依法组织制定、修订车险相关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完善对保险公司车险市场行为的约束、管理机制,建立投诉举报的受理、核查制度。对于涉嫌违法的,可提请保险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保监局将依法采取限制保险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机构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吊销保险机构业务许可证、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从严从重从快进行行政处罚。


标签保监会 利益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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