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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在延续

2017-06-23 17:22  来源:证券日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证券日报

农业保险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在延续。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农业保险等业务领域的税收政策。


《通知》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朱俊生表示,这一政策是对之前农险优惠政策的延续。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额基数为企业利润,保费收入只是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保费收入计算减少会使得与之对应的利润总额减少,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额,但很难计算出准确数据。


早在2010年5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就规定:自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此后,该项政策被延续到2016年年底。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机构从事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无需缴纳营业税对应的增值税。”朱俊生表示。


据他介绍,目前农业保险还享有一项税收优惠,即根据财政部2013年年底发布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早在2009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这也成为保险公司计提大灾准备金的政策依据。


近年来,在各类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了较快发展。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日前表示,2007-2016年,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2.16万亿元,年均增速38.83%。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417.12亿元,增长了7倍;承保农作物从2.3亿亩增加到17.21亿亩,增长了6倍,玉米、水稻、小麦三大口粮作物承保覆盖率已超过70%。


同时,中国农科院近日发布的《中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研究报告》显示,自2008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快速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从2008年的3.67%增长到2015年的17.69%,年均增长率达25.24%。预期2020年我国种植业保险保障水平将增长35.35%,达到10.5%左右,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接近24%。在2030年前后,种植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将提高到16.2%左右的水平,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将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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