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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云南省昆明市进行了一次探索

2017-05-05 10:25  来源:新京报 作者: 王煜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新京报

5月2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推出“悬赏金保险”,在盘龙法院所涉及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通过购买悬赏金保险的形式,发布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悬赏公告。在线索经过证实,并最终完成强制执行后,线索提供者可获得悬赏金,而这笔费用,则由相应的承保公司负担。

昨日,盘龙法院称,“悬赏金保险”的推出,系针对目前法院执行中存在的措施少、手段弱,对“老赖”,以及各类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的行为,缺乏有力制裁措施的现状。多名法律界人士则表示,“悬赏金保险”具备一定的推广意义,但需保证执行过程中的公开与透明。

法院推“悬赏险” 个人可参保

5月2日,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举办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一种名为“悬赏金保险”的新险种,“即日起推出”。

新京报记者从盘龙区法院了解到,“悬赏金保险”由盘龙区法院发起,联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共同推出,个人可参保。

盘龙区法院执行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在实际操作中,案件宣判后,若出现一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对判决赔偿等不予赔付,成为“老赖”,则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并提高强制执行的效率,申请执行人可购买“悬赏金保险”。在参保后,由法院发布悬赏令,向全社会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过审查,最终保证了强制执行的成功进行,则可以获得悬赏公告中标示的赏金。而这笔赏金,由承保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只需承担保费。

在悬赏金额的设置方面,盘龙区法院的规定为,申请执行财产在50万元以下的,按照总金额的5%悬赏;50万元至100万元的,悬赏4%;110万元至300万元的,悬赏2%;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则悬赏1%,而申请执行财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这一比例同样为1%。所有悬赏奖金,需要在两个月内支付。

法院称可改善“执行难”

今年5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其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盘龙区法院执行局向新京报记者回应称,最高法的这一规定,正是推出“悬赏金保险”的法理依据,而这一险种,目前也是全国首例。

昨日,新京报记者致电承接“悬赏金保险”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三家保险公司,均被告知,由于“悬赏金保险”刚刚推出,目前尚未有正式的保单,也还没有承接上述业务。不过,三家保险公司均表示,悬赏金保险的保费,通常为悬赏总金额的十分之一。

如果申请执行人突然反悔,拒绝支付保费,如何保证悬赏的执行?盘龙区法院执行局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出现这种“意外状况”时,将由法院直接从执行款中划扣,并支付举报人相应的悬赏金。

盘龙区法院方面表示,推出“悬赏金保险”,目的是运用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法院执行工作状况。未来,盘龙区法院要在执行领域,实现保险服务的覆盖,逐步建立起“司法悬赏,保证发展需要”的保险制度,改善当前“执行难”的现状,促进“合作共赢”。

追问

1 “悬赏金保险”有何意义?

律师称执行工作存在难点,结合保险制度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在谈及悬赏金保险的推出原因时,盘龙区法院将之表述为,应对当前“执行难”的现状。

“目前法院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云南当地媒体报道,在悬赏金保险推出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盘龙区法院院长孙敏称,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而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对恶意赖债者、逃债者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

多名法律界人士称,现行法律条文中,涉及法院执行的条款,仅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上述法规第22章规定,人民法院可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以及“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9种形式,保证执行效果。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执行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以及执行人员“案多人少”等原因,法院的执行工作时常面临“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执行财产难动”的状况,限制了法院的执行力度。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称,在执行领域建立保险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案件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一定推广价值。不过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指出,执行原本是法院的职责,与之相对应的是,因执行而产生的支出,也应由法院承担。而盘龙法院此举,尽管有探索价值,但仍不免有转移成本的嫌疑。

2 如何保证“悬赏金保险”实施效果?

法院工作人员及涉案人员不得获奖,骗取奖金将追责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盘龙区法院此次首推悬赏金保险制度,在引发关注的同时,亦有部分网友对其实施效果,提出了质疑。

盘龙区法院回应称,在推出这一险种的同时,法院同步推出了相应的实施方案。

在申请悬赏阶段,法院需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在获得同意后,才发布悬赏公告,如果同一案件有多个申请人,则需要所有申请人均同意,否则不能进行悬赏。

如何避免案件相关知情人,利用信息优势“套取奖金”?盘龙区法院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含合同制聘用人员)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举报线索,均不在奖励范围内。此外,为避免“自己人举报自己人”,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申请执行人周边人员,不能获得奖励。

从盘龙区法院获悉,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事前发现者不予奖励,事后发现者,将回收悬赏金,并对有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此外,在举报线索法院事先已经掌握,以及举报线索涉及财产无法变现两种情况中,除非申请人同意,举报者无法获取悬赏金。而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悬赏金“先到先得”,联名举报者,由联名举报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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