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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查处首例上市公司 选择性披露误导投资者

2017-07-11 08:5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徐昭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财经365消息,日前,证监会查处了首例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该公司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国际),涉及宝利国际于2015年1月至8月期间发布的5项对外投资公告。此外,宝利国际针对其中2项公告所作出的更正公告也被认定存在虚假陈述。

  “宝利国际存在的重大虚假陈述行为,严重影响股票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表示,及时对该类典型案件进行查处,追究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并使之付出沉重代价,适时回应了市场的质疑和观望,不仅彰显了监管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更有利于厘清责任边界、强化执法权威、夯实市场基础,符合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利益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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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性披露误导投资者

  公开资料显示,宝利国际本是一家主营沥青制品产销研的民营上市公司,近两年受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传统制造业低迷的影响,业绩出现大幅下滑,企业亟需转型升级。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德洪提出,要利用国家大力扶持响应“一带一路”战略,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完成公司的“二次创业”。

  “目的固然正当,手段却存在不当。”证监会办案人员表示,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上市公司先前披露的公告内容属实且均为自愿性披露事项。公告涉及的境外投资公司、与外商签订的投资合作意向书均是真实存在的。值得注意的是,因意向性协议不具备合同赖以履行的主要条款,需要后续签订具体协议加以落实,所以通常认为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约束力,难以认定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重要合同”,也就不属于需要强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的临时报告。宝利国际正是利用这一漏洞,使用新的误导伎俩以达成不法目的。

  第二,公告事项均涉及境外投资项目,意向书当事一方为俄罗斯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对相关工程项目的查证核实、对书证及证人证言等资料的调取均不同于通常境内执法的案件。此外,部分资料存在的语言障碍、域外法律法规的检索和适用也是调查人员必须面对并克服的难题。

  第三,公告并非以孤立、零散的方式披露,而是呈现出持续时间长、节奏有序递进的特征。宝利国际对其在2015年上半年的全部境外投资动态予以全程、实时披露,涉及的业务范围从与主业相关的沥青贸易到衍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直至跨界的航空发动机制造。这种就同一经济活动连续发布的公告极易导致投资者产生公司积极拓展海外业务并且捷报频传的错觉。

  第四,公司对先前公告事项的不利进展不予披露。与先前公告的积极主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宝利国际对公告发布后的不利进展只字不提。而调查发现,公司在涉案期间所公告的投资意向书,其后均未能签订具体协议。不止于此,公司甚至明确终止相关业务,并且不惜以违约方式辞退重金聘请的专业人员。宝利国际违背先前公告中对相关事项进展及时披露的承诺,隐瞒负面事实,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攻坚克难终成功突破

  本案的调查事项涉及宝利国际2015年以来发布的所有109项公告,在调查人员数量较少的情况下逐一排查信息的真实性难度较高。调查人员通过前期对立案线索及公司公告的细致梳理,广泛收集网络媒体的相关信息,并结合公司股价在各个公告时点的变化进行分析,敏锐地发现宝利国际全年的经营事项及信息披露均与境外投资的主题有关,最终取得重点突破。

  疑难案件的成功查处无不凝聚着调查人员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的智慧、一往无前百折不挠的勇气和夜以继日披星戴月的劳苦。

  在完成证据调取的工作后,调查组预先充分论证行为人对其自愿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调查组组织专业骨干力量,对《证券法》第63条和第193条从法条文义、立法目的、条文体系、现实需要等方面进行严密、反复地论证,认为相关法条完全具备适用条件。

  同时,深交所此前已经关注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使用手册》中均明确要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性原则,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不应出现误导投资者的情形。这些行为规范符合《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是法律条文内涵的应有之义和具体化表述。

  严惩重罚再鸣警钟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德洪滥用其地位对公司经营决策和信息披露施加不当影响,暴露了“一股独大”的民营上市公司内控制度难以落实到位的窘境。宝利国际境外子公司的业务经营、人事任免全部由周德洪一人负责,与境内母公司完全隔离。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子公司境外经营活动的信息缺乏全面、及时地了解,只能依据周德洪的个人言辞被动作出决策,失去了履行职责的独立性。

  此外,周德洪还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时机进行严格管控,甚至在被立案调查后,以个人名义要求董秘发布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的更正公告,其违法行为之猖狂,性质之恶劣令人震惊。

  证监会办案人员表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宝利国际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顶格处罚,并直接影响其推进定增计划及三年内再融资资格,有效提高了信息披露违法成本,符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是证监会在新形势下,依法、全面、从严查处新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集中体现,进一步丰富了证券执法实践经验,将有效震慑其他行为人可能实施的类似违法行为,达到“处罚一小撮,警示一大片”的目的。

  业内人士认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也表明了监管机构打击借信息披露之名,行违法违规之实的坚定决心。通过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正本清源,从根本上纠正居心不良者对市值管理的歪曲理解,无论是法律强制还是主动自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都必须做到言行一致、有始有终。督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良性沟通的机制和通道。

  同时,通过对宝利国际实际控制人周德洪给予市场禁入措施,告诫上市公司的决策者们要对法律和市场常存敬畏之心,任何漠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肆意妄为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必将不容于资本市场,成为市场的流放者。(原标题:证监会查处首例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披违法违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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