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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券商领罚单,涉及这些业务板块

2026-03-16 08:43  来源:券商中国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券商中国

  本周,浙江证监局给两家证券公司开出了监管罚单。

  其中,浙商证券因托管部门的违规问题,以及对资管子公司、私募子公司和另类子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与此同时,原财通证券员工彭某、杨某则因从业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双双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事关托管疏漏及子公司合规

  在托管业务方面,浙商证券被指存在四方面问题:个别核心业务岗位人员不具备2年托管业务从业经验;托管业务办公场所未独立;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不完善;对托管部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及投资基金管理不健全。

  Wind数据显示,浙商证券于2015年1月获准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2021年9月正式拿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目前公募基金托管份额约16.23亿份,涉及5只公募基金。在2024年年报中,浙商证券写道,2025年将积极抢抓服务上市公司机遇,全力做大机构业务规模,大力推进“双百行动”,挖掘并购重组、回购增持、托管外包、股权激励业务机会。

  浙江证监局还表示,浙商证券对资产管理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最终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公告,后续浙商证券还需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各项业务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并在收到上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和问责报告。

  债券业务违规追责从业者

  另一边,证券从业者彭某、杨某,因在财通证券从业期间,存在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浙江证监局决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条款明确,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开信息显示,彭某、杨某的名字曾一同出现在某公司债公告中,身份是受托管理人财通证券的联系人。而在今年2月,财通证券曾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主要原因就是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债券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内核制衡性不足,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二是承销尽调不规范,个别项目对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财务会计信息等重大事项核查不充分;三是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事项进行充分关注,未能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更多股票资讯,关注财经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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