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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将改公司债承销格局

2017-06-12 20:38  来源:每经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每经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6月9日证券业协会向券商发布文件称,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按照分类管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监管思路,实现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扶优限劣,拟修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并相应起草了《关于修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图1.png

据具体而言,主要对两条进行修改。第一,对第五条增加三款内容,分别为:

1)为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扶优限劣,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最近两年中至少有一年为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自当年度分类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2)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为BBB级别或BBB级别以下的证券公司,如最近两年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行业排名前20位,经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审慎确认,项目质量高,具有专业化特点的,自确认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3)因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未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而未开展公司债券主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下一年度分类结果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自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第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即:

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未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其担任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须更换主承销商:(一)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二)尚未取得交易所挂牌无异议函。

从此次修订版本来看,也就是说,证券公司要想拿到公司债主承销商资格,至少在最近两年内,有一年评级在A以上;或是BBB级以下(包含BBB级)的证券公司要被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来评价是否具备专业素养。

所幸的是,协会文件对“最近两年”的标准有清晰的计算口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最近两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起算年度为《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发布日当年。例如《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于2017年修订发布,则2017年作为规则中“最近两年”的起算年度,“最近两年”的滚动计算实际于2018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公布后生效。

根据一名资本市场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实际上就是要等到2019年才能根据“最近两年”的分类结果情况来判断哪些券商具有公司债主承销资格。

这就意味着,证券公司还有两年的“评级”冲刺时间。

根据2016年券商评级分类结果显示,2016年券商评级相较2015年出现大面积的评级下调。95家参评券商主体有57家下调;其中A类券商从2015年的64家降至36家,B类券商则从30家上升到51家。

根据记者梳理,2016年从A类下调的券商共有31家,他们要打起十二分精神了,争取在2017年表现能拿到A(2018年公布)!这里不乏大券商,比如有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广发证券。

图2.png

根据前面规则显示,如果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为BBB级别或BBB级别以下的证券公司,如最近两年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行业排名前20位,经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后认为项目质量高且具有专业化特点,也可以拿到公司债主承销资格。

记者以2016年公司债承销金额排名统计发现,前20名券商仍然以大型券商为主,中小型券商比如中山证券、华融证券、德邦证券、长城证券在列。此外,前20名有11家券商评级在BBB级别或BBB级别以下,那么这11家券商未来除了争取夺下“A类”,还要努力“保持公司债承销金额前20名”以作“保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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