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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业界关注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终于“柳暗花明”

时间:2017-07-01 17:16 来源:中国证券网 浏览量:

  备受业界关注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终于“柳暗花明”。财政部6月30日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通知》还明确了新老划断时间及是否需要补缴问题。《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行业悬念“靴子落地”

  此次《通知》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作了非常明确的解释。其中,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对于上述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来说,《通知》的发布意味着高悬在资管行业头顶逾半年的“靴子”终于落了地。

  券商资管:新政好于预期

  去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今年1月1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增值税管理及纳税义务再作明确: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两条通知发布后在资管行业引起轩然大波。业内的主要关注点在于既往已经兑付的产品是否需要补缴,以及7月1日后应当以何种细则缴税。此前,随着7月1日临近,资管行业无所适从之感日益加剧。

  而6月30日《通知》的发布回答了资管行业的普遍问题。“总体来看,税负方面在预期之内,又多了半年时间的缓冲期以及明确不需要补缴的信息则好于预期。”一位券商资管界人士表示。

  据资管行业人士反馈,从目前市场供求关系来看,新增基于资管产品盈利3%税负预计很大程度上将转移到出资方。这意味着出资方的息差收入将有所降低,或间接影响到资管产品作为融资中介工具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税务专家:税率合理税负较轻

  “在保证金融行业稳定发展的前提下,3%的征收税率比较适度,和总体预期基本一致。”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表示。

  在他看来,一般计税进项少,不太好管理,相比之下简易计税通过销售额来确定税负,3%又是税率最低的那档,负担相对较轻。

  针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而在此前的140号文中也明确:一是保本型资管产品需要就持有期间(含到期)所产生的利息及类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二是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免增值税。三是扩容发放贷款获得利息收入的征税范围,纳入了更多的非银金融机构。

  此次《通知》对市场关注的一些细节作了补充明确。包括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外,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王骏认为,资管产品分别核算保持了资管产品的相对独立性,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也使管理人有了更多的运作空间。

  据记者了解,一直以来,我国整个资管产品的运作都处在税收监管的盲区地带,而且目前在整个资管产品的相关合约中,对于资管产品运作中的税收问题都没有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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