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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进险企重仓的股票怎么退出?保监会传递4大信号

时间:2017-07-14 09:45 作者:黄蕾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量:

保监会 险企 重仓股

  新华社7月13日刊发了对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的一篇专访报道,题为“有序处置风险 确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全文共2000余字,释放出四大市场关心的信号!

  究竟是哪四大信号?对保险业、对资本市场又会产生什么影响?为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业内资深人士,为大家进行权威解读。

  “1+4”系列文件浮出水面

  先来看一下,陈文辉提到的“1+4”系列文件。

  他说,保险是现代金融的重要支柱之一,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健康直接关系金融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结合保险业当前实际,“1+4”系列文件应时而生。

  据记者了解,“1+4”系列文件是保险业监管和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一项系统工程。

  那么,“1+4”系列文件究竟有哪些?

  ——“1”是主文件,就是4月20日出台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 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这是大方向和总要求;

  ——“4”就是防控风险、治理乱象、补齐短板、支持实体经济的四个配套文件,是具体路径。

  4月21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4月28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

  5月4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5月5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

  激进险企二级市场股票处理路径

  陈文辉在专访中提及个别激进险企的现金流风险时,说了这样一句意味深长的话。

  “短期来看,要通过‘瘦身’来化解个别激进公司的现金流风险。这些公司在二级市场持有很多优质资产,且与自身主营业务协同效应不强,可以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转让,既能减轻资产端压力,缓解现金流‘饥渴’症状,又不会造成资本市场剧烈波动。”

  这些年来,一些激进的保险公司的确存在“投资的上市公司与保险主业关联度低,行业跨度较大”的现象。保险公司在二级市场介入的上市公司或板块,甚至是连自己都不熟悉的,只是图暴利、赚快钱,妄想“一口吃成胖子”。

  自从保监会释放出严格规范资金运用风险的信号之后,对于这些被激进保险公司“看上”的优质上市公司之未来命运,也一直备受各界关注。甚至有投资者担心,激进险企为了缓解现金流压力,会不会以“突然、快速、集中”的方式从二级市场闪退,从而在短时间内对个股乃至资本市场形成太大的资金压力。

  从陈文辉上述一席话中,大致可管窥未来这些优质个股被处理的路径。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既让保险公司平稳退出,又不能造成资本市场剧烈波动,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转让,应该是目前最折中、最理想的退出方式。

  一批劣质股东要“卷铺盖走人”

  在谈到监管要“长上牙齿”真正管用这个话题时,陈文辉重点举了严查资本不实的问题。

  他说:“将重点关注股东是否直接或间接通过银行贷款、非自有资金、股权和存单质押等方式获取的资金向保险公司注资。对存在入股资金来源或股东关联关系申报不实,以及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股东,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这一表态,可谓旗帜鲜明。背后的潜台词是———保险行业只欢迎那些真正了解保险经营特点、真心想做保险的投资人,至于那些动机不纯、只是把保险公司视为融资平台和提款机的股东,请卷铺盖走人!

  也就是说,不出意外的话,很快就会有一批不符合资质、只想浑水摸鱼的股东,被逐出保险业。

  那么,究竟哪些投资人、哪些资金会被拦在保险业门外呢?

  我们可以从去年年末《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征求意见稿中,找到答案。为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保监会将设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了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不能“控”保险,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

  ——四类投资人,不能“投”保险。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行为的;曾经投资保险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漏报重要资料信息的,或者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重大责任的,或者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或者拒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

  ——四类投资人,不能“控”保险。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在公开市场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的;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曾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的。

  ——四类资金,不能“投”保险。一是,与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二是,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有关的资金;三是,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有关资金;四是,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提了很久的“黑名单”真的要来了

  近年来,金融大鳄借道保险业兴风作浪,少数进入保险业的民营资本“一股独大”,使公司异化为控股股东的融资平台;个别公司无序举牌冲击实体经济,影响恶劣。

  那么,除了把浑水摸鱼的股东逐出去之外,有没有针对“一言堂”、不作为的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呢?

  提了很久的行业“黑名单”,这回可能真的要来了。

  听听陈文辉是怎么说的。“要禁止代持、违规关联持股等行为,对于违规机构依法限制行使表决权、派驻董事,直至责令转让拍卖股权,对有关当事人采取列入黑名单、行业进入等措施,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关于这一点,那些在7月6日看了上海证券报独家报道《5年被监管谈话3次 保险高管将被下“逐客令”》的读者,肯定已经提前知道答案了。

  保监会最近起草了保险高管任职规定的修订稿,正在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不仅把紧了高管“入口”,要求保险机构对拟任高管进行尽职调查;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出现“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的”,“5年内累计2次受到保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5年内被保监会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监管谈话累计达到3次”,“对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影响恶劣”,“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保监会可将其认定为不适当高管人选,保险机构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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