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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税收应回到税收中性原则

时间:2017-06-19 08:45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量:

基金 税收 原则

   6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2017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在风险投资行业发展呈现出的各类新趋势、新特点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数量、规模的“跨越式”增长。他呼吁,公、私募基金税收应回到税收中性原则,以保障基金组织架构的创新活力。

  洪磊表示,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政府引导基金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准确定位,灵活运用三类基金组织形式,构建政府引导基金长期投资机制。第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市场化博弈机制,助推政府引导基金规范发展。第三,落实《基金法》关于基金财产的税收原则,以“税收中性”保障基金组织架构的创新活力。第四,鼓励慈善捐赠,着力丰富风险资本形成路径。

  洪磊强调,保持基金的税收中性是最有利于基金行业以及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政策选择,因此,境外市场一般不在管理主体层面征收基金财产的税收。我国基金行业发展时间不长,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在现阶段仍需要大力发展基金工具,促进FOF等大类资产配置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的创新发展。对投资运作中的基金财产征税,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征税问题,阻碍基金行业及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不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

  《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上述条款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基金的信托性质。

  基金财产的纳税主体为基金持有人,因此,只有在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获得投资收益时才缴纳所得税。国际通行做法是将基金财产的税收列入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在资金退出端征税,并对长期投资者实施税收减免或递延政策。非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与公募基金只是募集方式不同,其投资标的、运作方式并无区别,均受《基金法》规范,均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应当一体适用税收中性原则。

  洪磊呼吁,基金行业税收应回到税收中性原则,对基金财产的税收安排不能扭曲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正常投资行为,保护基金进行长期投资、组合投资的积极性和不同组织形式的灵活性,为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繁荣稳定夯实制度基础、预留创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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