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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分税制改革7月启动:省向市县下倾财力

时间:2017-05-17 16:0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量: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5月16日采访中获悉,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下称《通知》)日前印发,改革将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

《通知》称,改革主要目的是调动市县发展金融业积极性、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以此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江苏改革一大背景是“营改增”。按中央财税体制的改革精神,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和改征增值税收入由全部归属地方调整为中央与地方按50:50分成。江苏省方面认为,如省以下继续执行现行分税制体制,则市县对省的财力上解将大幅增加,不符合省向市县下倾财力的导向。

另外,当下江苏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产业要从中低端转向中高端。故此,从省级宏观调控的角度出发,需要通过新一轮财税体制的调整,促进全省的经济转型升级。

财力总体下倾

保证即有利益以及制定合理分配的方法,是江苏分税改革的原则。

在省级财政收入方面, 《通知》规定,以2016年为基期年,省对地方级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增量集中20%。

从省级层面看,省对市县增量集中的税收种类得到了扩大,省级集中基本上覆盖了主要税种。由于所得税增量部分被首次集中,有利于市县重视征收,提高收入质量。

另一“收”则隐藏在“下调”中,即调整增值税增量集中办法。

由于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国内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将逐步合并,难以明确区分。因此,江苏省对增值税增量集中范围调整为地方级国内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原营业税,将集中比例设定由原先的50%下调为20%。

由于增值税是当下规模最大的税种,虽然省级在增量集中部分的比例下调,但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整体基数变大了。

权力下沉方面,最为明显的“放”是降低了耕地占用税的集中比例,从2017年起,省对耕地占用税总量集中比例从50%下调为20%。地方留成部分增加,直接意味着省以下地方政府的财力增加。

江苏省财政厅认为,改革总体上保持了省与市县财力格局的基本稳定。

“我们正根据省级的精神进行了测算,涉及到具体税种,涉及到收入结构等等,”江阴市财政局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要等到具体细则和参数最终确定下来再下结论。”

那么,如果改革使得地方财力受损怎么办?“每个地方的情况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有侵蚀地方财力的情况出现,会采取打补丁的方式”,省财政厅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不让地方受损是前提,“对于多上交的,会用适当的方式弥补”。

另外,在规范财政收入征管上, 《通知》规定,省政府不再出台区域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全返政策,市县政府不得违法违规出台先征后返、列收列支等政策。并且,对擅自改变收入级次、混用收入预算科目、改变纳税人征管关系或收入性质等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同时,原对经济薄弱地区的省集中收入全返奖励,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范畴。选择这样做的原因在于,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提升地区之间财力均衡水平。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江苏的改革看,是配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也注意体制激励功能的发挥。

下放金融财权

在本次出台的多项措施中,调动市县发展金融的积极性政策受到各方的高度关注。

根据新政,金融保险业的改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管理。具体看,即金融保险业的地方级改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省级收入调整为市县收入,以2016年为基期年实行增量集中。基数部分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16年数据综合核定,扣除原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税收返还后,固定上解省财政。增量部分纳入省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增量集中范围,并执行统一集中比例。

省内多家法人银行机构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由于两大税种施行了属地管理,提升了地方发展壮大金融业的信心,对于银行的业务拓展也带来了便利。

宁波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高管受访时指出,改革后,税收收入计入当地县区财政收入,弥补了非本地法人银行在地方财政系统招标中的不足,这牵涉到发债、PPP等项目的合作,增加了话语权。

从另一方面看,由于金融机构的税收管辖权仍在省级的国地税,因此,本次改革带来的影响并不大。

江苏银行风控部的一位人士认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提升不仅需要金融支持,更需要政策配套。因此,本次通过税制改革,可以提高地方政府更加灵活应用财政的空间,更有利于出台政策配套来促进区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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